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石政发〔2020〕5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修订《石景山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进一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石景山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聘请专业管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建设全过程对前期策划、手续办理、建设进度、投资控制、质量监管等进行综合协调和专业技术管理,从而实现既定建设目标的专业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且由本区承担建设任务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确需新建或改扩建的政权基础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二)科教文体卫、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市场竞争、优化服务”原则。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先进管理制度,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引入具备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专业资质(资信)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良好工作业绩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整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资源,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五条 坚持“规范管理、高效协同”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单位法人职责和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专业技术性强、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建设流程的优势,协助建设单位严格把控前期论证、项目决策、招标管理、施工组织、投资管控、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全要素、专业化、动态化管控。

  第六条  坚持“新旧有别、双轨并行”原则。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处理方式,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确定建设管理机构的在途项目,仍由现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建设管理;尚未确定管理机构的新建项目,提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确定项目全过程管理机构。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七条  具备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由本单位履行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认定建设单位具备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区领导同意后,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研提意见,并按照相关流程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不具备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机构。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它方式选定。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全过程管理机构的项目,需前期论证充分,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由建设单位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全过程管理机构招标,选定项目管理机构。招标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通过它方式选定全过程管理机构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研提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全过程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相关资质(资信)中至少一项专业甲级资质(资信);

  (三)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经历和丰富管理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全过程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如发生下列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一)与受委托项目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项目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他人,或者切分后转让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六)管理人员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将全过程管理机构纳入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诚信评价体系,出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管理不当等问题,计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继续从事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由本单位承担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能的建设单位,发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行为和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选定项目全过程管理机构后,建设单位要以书面形式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委托项目全过程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要切实加强对选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论证决策、招标管理、施工组织、投资控制、质量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动态化管控。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项目全过程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管理团队,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全过程管理实行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前期手续;

  (三)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建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进行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项目的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项目全过程管理机构在委托全过程管理合同中约定,约定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费率及计费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费由项目建设管理费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石景山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9〕8号)及其修改通知(石政发〔2020〕1号)、《石景山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20〕1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评价机制,试行期结束后,对本办法运行成效开展综合评价,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一条:石政发〔2020〕9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石政办发〔2019〕12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应用场景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